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天威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永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威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威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威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131712.5元及该款从2012年9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94682.84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2、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227360元及该款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2851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3、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2778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23063元,执行费用162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000元,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经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