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同伦与智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伦,智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同伦,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智绪周,住郓城县。申请人王同伦与被执行人智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智绪周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智绪周在银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