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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黄州区驰之衡汽车维修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区驰之衡汽车维修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勤。委托代理人姚水春,黄州区路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黄州区驰之衡汽车维修部。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汪建国,该维修部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黄州区驰之衡汽车维修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黄冈市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