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叶丹丽、陈晓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叶丹丽,陈晓恩,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定慰。被执行人:叶丹丽。被执行人:陈晓恩。被执行人: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丹丽、陈晓恩、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丹丽、陈晓恩、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90514.1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浙南鞋料市场C区6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定慰。被执行人:叶丹丽,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学院银海大厦409,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910090023。被执行人:陈晓恩,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学院银海大厦409,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211195213。被执行人: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盛发路22号1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少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丹丽、陈晓恩、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丹丽、陈晓恩、温州奥卓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90514.1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林锡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智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