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宪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张宪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阚新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轲,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张宪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宪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