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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刘辉、赵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刘晖,赵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负责人:陈光华,行长。被执行人:刘晖,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素萍,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晖、赵素萍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中山大厦房屋的产权;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