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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李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316号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德海,男,汉族。被告李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安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