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长海诉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444号原告杜长海,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武遂旭,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海诉被告巩义市芝田镇益家窝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长海负担。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