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