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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13日领取结婚证。2004年8月25日,再次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段王泽炫,××××年××月××日生育次子段王怿昂。由于草率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差、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变化很大。十多年来,双方性格、感情不和,长期在教育子女和家务事情上吵架并分床居住,而且被告对公婆缺乏尊重。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两个儿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三、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结婚时间为2004年8月25日,在2001年也领过一个结婚证;3、被告与他人微信、通话记录截图一份,证明被告曾说过想要离婚,也有离婚的想法。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之间虽然缺乏沟通,但是感情并未破裂,且并未分居。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01年领取结婚证的证明一份。原、被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9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2004年8月25日,双方再次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段王泽炫,××××年××月××日生育次子段王怿昂。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已育有两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连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