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名荣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吴名荣,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善颇(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先进(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621405-X。负责人黎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518号,注册号5002373000025622-1-1。负责人黄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俊(一般授权),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1166651-1。负责人邱开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波(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名荣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名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名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名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吴名荣负担。审判员  陈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