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盼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周利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周盼盼,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思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被告:周利锋,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海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盼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周利锋、张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盼盼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利锋、张海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盼盼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利锋、张海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盼盼撤回对被告周利锋、张海亮的起诉。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