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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程根材与汉中市华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根材,汉中市华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程根材,男,汉族,山东省兖州市王因镇人。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杨秋平,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华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阳春镇阳春桥。法定代表人胡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程根材诉汉中市华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根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根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根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忠保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