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盛某与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盛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