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盛某与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盛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某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