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00-1号原告:李云龙,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志平,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龙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15437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437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