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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陶某,女,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某住所地在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3号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