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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青云与张抗、于春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83号原告:马青云,男,194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如新,男,194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抗,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于春腾,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云与被告张抗、于春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马青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青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青云撤回对张抗、于春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青云负担。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梅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