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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晟与陈新忠、李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晟,陈新忠,李淑华,王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84号原告:王晟。委托代理人:蒋瑶,龚思,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忠。被告:李淑华。被告:王方龙。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晟与被告陈新忠、李淑华、王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晟负担。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