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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大中诉曾永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中,曾永孝,曾永康,石兴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赵大中,男,192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团溪镇农庄村山堡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2912131813。委托代理人周琴,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607号2单元3楼3号。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永孝,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团溪镇农庄村红光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412222039。被告曾永康,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团溪镇农庄村红光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5509202013。被告石兴会,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茅栗镇金山村合兴组36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0914166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中诉被告曾永孝、曾永康、石兴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中以被告现已不再侵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大中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