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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跃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跃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4942号罪犯张跃华,女,1970年8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办事处���政办工作人员,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跃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跃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戴芳、吴春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叶云艳、魏慧珍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张跃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张跃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跃华实际服刑二年以上,符合首次减刑规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跃华的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跃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六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共计九次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跃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跃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出对罪犯张跃华减刑建议符合法定程序。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已实际服刑二年以上,符合首次减刑规定。该犯系职务犯罪,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时对其减刑幅度已从严掌握。综上,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跃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骞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霄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