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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303、9307、9309、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303、9307、9309、931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明、董秀君、姜雄香、赵雅仙与被执行人沈慧劳务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杭萧调确字第1262、1276、1266、12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小明等四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受偿2355元、593元、925元、509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303、9307、9309、93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