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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26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