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淑静与张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静,张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782号原告周淑静,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宏,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原告周淑静与被告张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淑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淑静诉称:我是被告张宏所开办公司的员工,被告张宏拖欠我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及合同违约补发工资共计12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因至今未向我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及合同违约补发工资共计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宏虽未到庭应诉,但经本院询问,张宏称:对原告周淑静所述事实及主张的工资数额均无异议;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工资未能向原告按时发放,所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目的是保证还钱;但我现在暂时也还不了,我会尽力筹钱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淑静曾在被告张宏开办的公司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及合同违约补发工资共计12000元。2014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上述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并承诺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发还。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原告的12000元工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张宏拖欠原告周淑静工资长期未支付,现原告周淑静持欠条要求被告张宏予以清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宏支付原告周淑静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八月的工资及合同违约补发工资共计一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张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