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党如珮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如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党如珮,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增超,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如珮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如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如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党如珮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