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候霞与白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52号原告黄候霞,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贺海平,男,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小军,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何明明,男,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候霞诉被告白小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小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候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候霞撤回对被告白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荣丽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神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白振平,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光达小区4单元702室。公民身份证号:612722198203034218。被告连瑞,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公民身份证号:612722198410124435.。被告白丕龙,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草垛山村。公民身份证号:612722198403214178。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平诉被告连瑞、白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瑞、白丕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振平撤回对被告连瑞、白丕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交。审判员刘水霞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