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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申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池板莲与陈银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池板莲,陈银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申字第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板莲,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银贞,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丛友,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池板莲因与被申请人陈银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池板莲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即进帐单及录音材料,可以证明其已还清向陈银贞借的所有款项,2014年虽写下借条但借款实际没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陈银贞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供的进帐单,转款发生在2011年11月14日,与本案借款无关。请求依法驳回池板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银贞诉求再审申请人池板莲归还借款10万元,并提供《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称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本案讼争的借贷系之前讼争的借款且已还清,经查,申请人池板莲与被申请人陈银贞之间除本案讼争的借贷之外,尚有二笔其他讼争的借贷,但在二笔其他讼争的借贷案中均未对本案中陈银贞提供的借条作出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签于2014年1月2日,申请人不能证明《收条》不是针对本案讼争的借款出具的,进帐单体现的转款发生在2011年11月14日,亦不能证明该笔转款是针对本案讼争的借贷。池板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池板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