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非诉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谭某某行政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非诉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博,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干部,住湘潭市。委托代理人张江波,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人,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湘潭市。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潭雨政征补字(201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卷宗材料记载,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潭雨政征补字(201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时间是2015年7月16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未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 昶审 判 员 杨同建审 判 员 罗家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