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刘卫、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丽娜。被告:刘卫。被告:吴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刘卫、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陈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朱守村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苏学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