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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刘卫、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陈丽娜。被告:刘卫。被告:吴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娜与被告刘卫、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陈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朱守村审 判 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苏学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