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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与刘德前自然资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4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法定代表人:褚绍周,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德前,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以被申请人刘德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博望区1187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业厂房,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博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款的规定。据此,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刘德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对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即限在30日内自行拆除其非法占用的11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一幢建筑面积1187平方米的厂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因刘德前用地不符合博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