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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文登区中央龙湾居民小区45套房产,上述房产现暂时不易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