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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进年、陈天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天绣,杨进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祝忠云,男,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王堡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天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进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进年、陈天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进年、陈天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4.68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