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邹远良、刘颖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邹远良。被执行人刘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63号执行裁定书,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远良、刘颖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远良、刘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远良、刘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6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庆珊审 判 员 李华武人民陪审员 余立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