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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红丹与余永强、徐武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红丹,余永强,徐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673号申请执行人:胡红丹。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薛胜利。被执行人:余永强。被执行人:徐武根。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胡红丹与被执行人余永强、徐武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永强、徐武根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红丹借款3000000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0800元、执行费38117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6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