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50岁许。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70岁许。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700元及该款自200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息1453.4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10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未果,被执行人李某某无相关户籍信息,本院无法“四查”,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