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俊海与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海。委托代理人:蔡巍,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号。法定代表人:喻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春,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喻婷,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4********。委托代理人:朱艳春,身份情况同上。原审第三人:武汉达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号5-7号。法定代表人:姚文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琴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俊海为与被上诉人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喻婷、武汉达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俊海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俊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俊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胡俊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军审判员  褚金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助理刘青书记员  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