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与张长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张长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19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孙德斌,该供热处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巍,该供热处副经理。被告:张长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诉被告张长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圣炬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胡亚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