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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一×与杜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times,杜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杜一×。法定代理人张××,系原告之母。被告杜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一×与被告杜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一×要求撤回对被告杜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一×撤回对被告杜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一×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