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一×与杜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times,杜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杜一×。法定代理人张××,系原告之母。被告杜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一×与被告杜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一×要求撤回对被告杜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一×撤回对被告杜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一×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