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诉被告宁江区新城乡代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君、赵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宁江区新城乡代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君,赵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张义,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被告:宁江区新城乡代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敖光环,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学君,男,195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赵学峰,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诉被告宁江区新城乡代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学君、赵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