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静与黄杏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38。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61。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处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