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陶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双贵,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陶双贵,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永安,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李宗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昌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陶双贵与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发生争议时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争议管辖法院,即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告杨昌华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现原告向被告杨昌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凯审判员 袁经盛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溢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