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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05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明光,夏邑县司法局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