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9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997号原告:徐大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汪翠霞。原告徐大江诉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大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审判员 黄玉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