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能鑫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871号罪犯高能鑫,男,1993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9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能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高能鑫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能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能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能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