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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瑞芳与被告李建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芳,李建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朱瑞芳,女。被告李建刚,男。原告朱瑞芳与被告李建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瑞芳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富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为被告李建刚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现案件已经立案,因该案必须以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中止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永平人民陪审员  呼怀军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