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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伟良、童某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良(绰号傻良、良古),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刑满释放;同年11月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曾用名童某苏),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良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伟良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良、童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15日间,刘某某(另案处理)在紫金县临江镇元丰村元丰育苗场一栋单层混泥土结构房屋内,放置一台八人位的“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了被告人刘伟良负责管理该赌场,聘请被告人童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收钱、兑钱。被告人刘伟良、童某某每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刘伟良身为赌场管理人员,在该赌场营业期间,为了赌场利益,明知有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吸食毒品而放任不理,容留参赌人员翁某某、钟某某、利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刘伟良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同年11月又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良、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某、钟某某、利某某、巫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凭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在逃情况说明、涉案物品销毁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刘伟良、童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良、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积极参与,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伟良同时还提供场所容留参赌人员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伟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在本次犯罪之前已有累犯情节,证明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故不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