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亚伟与王美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伟,王美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亚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建英,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伟诉被告王美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