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简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蒋周奇,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及其辩护人蒋周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0日起,被告人简某利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工业区政和南路综合楼2号铺的体育彩票店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当日是2015年072期六合彩,共接受约10人投注。2015年6月23日是2015年073期六合彩,简某接受约43人投注,当日21时许,民警当场抓获正在接受六合彩投注的简某以及参赌人员曾某、陈某、黄某,从被告人简某处起获六合彩投注单底单79张、投注款8330元、圆珠笔、计算器等作案工具一批。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简某的供述;证人黎某、陈某、曾某、黄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扣押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简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案发时有正当职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2.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小,被告人从事六合彩赌博次数少,参赌人员不多,社会危害性不大。综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起获的赌资、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计算器1台,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该事实有经法庭当庭质证的搜查、扣押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提出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8330元及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计算器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强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苏碧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