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东伟、吴仁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帝人,经理。被告陈东伟,男,198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仁龙,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伟、吴仁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东伟、吴仁龙的起诉。案���受理费1495.00元减半收取为74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