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东伟、吴仁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帝人,经理。被告陈东伟,男,198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仁龙,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伟、吴仁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东伟、吴仁龙的起诉。案���受理费1495.00元减半收取为74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