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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召平与吴光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平,吴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召平,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光亮,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张召平与吴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XX在账户上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