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召平与吴光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平,吴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召平,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光亮,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张召平与吴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XX在账户上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