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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战林峰与鸡东县金阳煤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林峰,鸡东县金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战林峰,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金阳煤矿法定代表人白广库,职务:矿长。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410.00元,执行费20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金阳煤矿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博 关注公众号“”